第二百六十二章毁灭吧世界

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

(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>的决定》修正)着作权法是保护着作权人对其文学、艺术、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。其任务是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,促进社会主义文学、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。

着作权的法律保护,是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,出现了印刷行业,大量地复制,出售作品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产生的。作为现代民法上的着作权法制度,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,一般认为,英国1709年颁布,1710年实施的《安娜女王法令》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主义上的着作权法。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《着作权法》以保护着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。此外,着作权法律保护开始趋于国际化,各国间签定了许多国际条约,如《保护有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》、《世界版权公约》等。

我国《着作权法》也已经开始实施,狭义的着作权法仅指该法。广义的着作权法是除了包括《着作权法》及其实施条例以外,还包括宪法、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的条文、立法解释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着作权法的意见批复,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着作权的条文、指示、命令决议等。现在我国已参加了《世界版权公约》、《伯尔尼公约》,公约内容也属于广义的着作权法制范围。

着作权法是涉及对智力成果这一无形财产的占有和支配,因此法律必须明确保护的范围。着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有:着作权主体,即着作权所有者,着作权的客体即作品,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;着作权的限制、着作权的期限,着作权的继承、转让和许可使用,侵权行业和罚则等。

着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,在适用时,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办理。着作权法中,不仅有民法规范,而且还有行政规范、诉讼规范。因此,着作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,是一部以民法规范为主的,同时又一定正义上有综合性法律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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