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小资料】台湾警察警衔制度
中国台湾地区警衔,依据“警察人员人事条例”第5条,分为警监、警正、警佐共3等13级。其中警监官等分为特、一、二、三、四共5级,以特级为最高级;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、二、三、四级,均以第一级为最高级。警衔标志用胸章表示。基本上沿用其在统治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衔制度,与德国现行警衔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。
依官等区分:警监、警正、警佐(高至低)。
职务区分:依内、外勤及专业单位区分,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(低至高)。
警衔及其标志与职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:
警佐:警察大学、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,经警察人员四等特考及格后遴任。
1。一杠一星(警佐四级)
2。一杠二星(警佐三级)
3。一杠三星(警佐二级):警员、队员(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)。
4。一杠四星(警佐一级):巡佐、警务佐、小队长。
警正:警察大学、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,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后遴任。
1。二杠一星(警正四级):巡官、分队长(以上职务须经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)。
2。二杠二星(警正三级):课员、股长、督察员、组员、组长、队长(分局)、分局员(北、高两市)、警务员等。
3。二杠三星(警正二级):警务正(警政署)、局员、课长、组长(北、高两市)、秘书、副队长、副大队长、副分局长等。
4。二杠四星(警正一级):督察长、主任秘书、分局长、队长、大队长等。
警监: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,再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,晋升达一定职务(三杠一星),由“内政部”遴任或报请“行政院”遴任。
1。三杠一星(警监四级):副局长、督察、分局长(北、高两市)、队长(北、高两市)、科长(警政署)、主任等。
2。三杠二星(警监三级):局长、组长(警政署)、驻区督察(警政署)、总队长等。
3。三杠三星(警监二级):副署长(警政署)、局长、警察专科学校校长等。
4。三杠四星(警监一级):署长(警政署)、中央警察大学校长。
5。金版加一星徽(警监特级)
注:目前中国台湾地区警察人员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,即授与一杠三星(警佐二级)。警佐三、四级已极为少见。